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不断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2010年第2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发[2013]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有害信息、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处置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等;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的有关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教学管理、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等人事与人才工作情况;
(八)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九)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工作的有关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学校各单位应当依规定给予答复。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而未经批准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将妨碍学校管理目的实现的;
(六)属于学校及师生知识产权的,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七)学校各类协议中约定保密的。
其中第(二)项、第(三)、第(六)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综合运用会议、简报、工作动态、年鉴、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以及校内报刊、网站、广播、电视、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和校内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于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询问申请人获取学校信息的用途、目的等。
第十二条 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律认可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向申请人告知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书面许可,申请人不得对外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对外透露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向申请人提供学校信息,除按核定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四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部署并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宣传工作和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名单见附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和决定,承办信息公开事项;
(二)组织编订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管理和维护需由学校统一发布和公开的各项信息;
(四)协调处理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建设和维护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
(六)协调、指导、督促校内各单位依法依规有序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七)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信息发布的审批;
(八)做好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根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安排部署,积极主动地完成信息发布、管理和更新等工作任务,指定一名干部担任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
第五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并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察室负责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信息资料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