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领导干部考察、任免、调动、组织处理、案件调查等情况,有关单位(部门)可以查阅和使用廉政档案。
二、建立廉政档案查阅、使用登记制度,对廉政档案的查阅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查阅、使用廉政档案时,须填报《聊城大学中层干部廉政档案查阅、使用申请表》,并经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四、查阅廉政档案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录、拍摄、复印廉政档案内容,不得扩大查阅范围。
五、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秘密,不得在私人通讯中涉及档案秘密。廉政档案不得外借。
六、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私自查阅、保存他人廉政档案材料,本人不得查阅自己及有近亲属关系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七、干部调离学校时,根据调入单位要求需要移交廉政档案的,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前需进行备份。
附件: 中层干部廉政档案查阅、使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