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关于严格规范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聊城大学在编人员、离退休教职工和由学校聘用的编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等事宜包括:教职工操办的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亲属关系的婚丧嫁娶、“吃喜面”、“办周年”、庆生祝寿、升职乔迁、升学就业等。

第四条 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五条 教职工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应控制在亲戚(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近姻亲)以及朋友范围内进行,但婚礼宴请人数不得超出上级有关规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须从严掌握,原则上控制在亲戚范围内。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任何人不得亲自或授权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校内不准送请柬、发短信、打电话、打招呼等,特别是不准通过电话簿、花名册列名单方式进行通知。

第六条  实行婚庆事宜报告制度。操办婚庆事宜,要提前一周时间填报《聊城大学教职工操办婚庆事宜申报表》(附件)。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单位存档,一份报学校纪委备案;其他人员填写一式一份,由所在单位备案。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和邀请对象。

第七条  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大操大办。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以各种名义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借机敛财。严禁收受或索取管理及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

(四)不准举行和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五)不得影响和干扰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六)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在三周时间内交学校纪委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委、监察室应当调查核实:

(一)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收到群众实名举报的;

(六)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以权谋私、借机敛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抵制和反对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履行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打招呼、进行警示提醒;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制止。对因疏于管理监督,导致本单位教职工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设立举报电话(0635-8239328)和举报邮箱(jw@lcu.edu.cn),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行为。 

第十三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教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聊城大学教职工操办婚庆事宜申报表》

              

 

中共聊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4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