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高校“四种形态” 运用情况的调研

2020年底,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戴河校区举办了省属高校纪委监督执纪业务培训班和高校纪委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培训班,来自29个省(区、市)的152名省属高校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培训。大家围绕省属高校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况及成效,进行了深入交流和充分研讨。

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

近两年来,省属高校不断深化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积极探索运用“四种形态”。调研中,81.7%的同志表示,近两年所在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得到增加,履职权威性得到提升,干部精气神明显提振,监督执纪执法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调研反映,省属高校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识逐渐增强,90.3%的同志表示所在高校党委主要负责人“非常重视”或“比较重视”运用“四种形态”管党治党。太原科技大学每年度对基层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况逐一点评和通报,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青海民族大学要求班子成员在常委会、月例会上专题汇报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提高班子成员管党治党主动性和自觉性。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科技大学纪检监察组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导、情况通报、重点约谈等方式,强化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调研反映,省属高校注意厘清权责界限、明确工作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围绕运用“四种形态”建章立制。63.8%的同志表示所在高校制定了相关制度规定。湖北大学制定《关于践行“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规定了适用不同形态的17种具体情形及相应的12种处理方式,指导二级单位党组织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北方工业大学制定《关于廉政提醒、约谈、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实施提醒、约谈、函询和诫勉的43种情形,规定了方案制定、沟通联系、具体实施、督促整改、存档备案等5项具体程序。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监察组设计证据审核清单及模板,按照类别梳理违纪违法事实和证据清单,细化证据审核内容,在15所市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组推广应用,提高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水平。

监督工作更加主动。调研反映,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积极探索做实做细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安徽大学纪委加强对招生考试、人员聘用、招标采购、公务接待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近几年谈话函询24件,约谈领导干部73人次。上海师范大学纪委积极探索民主生活会、日常约谈、专项检查、廉情抄告等日常监督方式,加强纪律规矩教育、警示教育等日常教育提醒。华南农业大学纪委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监督信息系统,“动态化”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发起风险提醒700多条,织起一张无形的全天候监督网。

执纪执法力度逐渐加大。调研反映,近两年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执纪执法工作力度逐渐加大,运用“四种形态”的综合效果正在显现。2020年6月,北方工业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北京市纪委监委指导下,与石景山区纪委监委联合办理了陈某某职务犯罪案件,该案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北京市属高校办理的第一起留置案件,产生了警示震慑效果。四川省纪委监委派驻的28所省属高校纪检监察组2020年上半年立案数同比上升72%,处分人数提高7倍,不少高校1年的立案数超过改革前5年的立案总数;2020年1-8月各形态占比分别为74.4%、21.1%、3.2%、1.3%。青海师范大学纪委对3名套取科研经费的人员,根据其态度和思想认识不同,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全校公开通报,收到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根据抽样调查,2020年1-10月,不同省份16所省属高校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386人,平均每所高校24人,体现出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执纪执法力度正在加强。

积极提出纪检监察建议。调研反映,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聚焦省属高校体制性障碍和机制性梗阻,积极提出完善各类管理制度的建议。78%的同志表示,所在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近两年提出过纪检监察建议。湖南科技学院纪委发出纪律检查建议36份,针对学生奖勤助贷、科研经费管理等问题提出建议136条,把所有建议发到院领导和相关处室,并通过多渠道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辽宁大学纪委针对物资采购、对外招租、财务管理等问题,发出纪律检查建议10份,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四川省纪委监委驻成都体育学院纪检监察组通过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学校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资金使用、招投标管理等制度11项。

运用“四种形态”的精准度有待提高

调研发现,省属高校在运用“四种形态”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其中,反映最多的是运用“四种形态”的精准度有待提高,其他依次是干部队伍能力素质仍有短板,落实“两个责任”仍有差距,思想政治工作不够深入,等等。

运用“四种形态”的精准度有待提高。调研反映,有的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在工作中标准不够明确、尺度不够统一、程序不够严格,对事实证据、思想态度等综合研判不够精准,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平衡现象,与精准运用的要求还有差距。有的对每一种形态的内涵认识还不够深刻,对政策界限、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等把握不够精准。个别单位出现两种极端,或将小问题当作大问题,量纪过重、处置过度,或将大问题轻易放过,按照第一种形态来处理,一谈了之、一函了之。

纪检监察队伍能力素质仍有短板。调研反映,与纪委监委机关相比,省属高校纪检监察队伍本领恐慌更为明显。主要短板有: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知识储备不足,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有待提高,准确定性量纪能力不足,斗争精神不足,等等。有高校反映,监察体制改革后,部分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被赋予相应监察权,监督对象扩展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但与此相比,省属高校纪检监察干部接触案件少,政治素质、政策水平、业务能力都还有一定差距。有的定性量纪存在偏差,有的没有掌握科学方法,在谈话函询过程中未能把问题谈深谈透,没有充分发挥出“四种形态”的应有作用。

落实“两个责任”仍有差距。从主体责任看,目前省属高校党委书记越来越重视全面从严治党,但有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有学术背景的班子成员,以及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认识还有差距,认为运用“四种形态”主要是纪委的事,监督意识不强。从监督责任来看,有的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标准还有待提高,有的在处理问题线索时,连基本处理意见都没有,就直接到省纪委监委请示,把皮球往上踢。

思想政治工作不够深入。调研反映,有的省属高校在运用第一、二种形态过程中容易出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流于形式的问题,对干部职工做思想政治工作不深不透,实效性不强;有的忽视了对受批评或处理人员的回访教育,没有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贯穿始终,影响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现。调研中,47.4%的同志表示所在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没有进行过比较深入的回访教育。也有高校反映,目前谈心谈话多集中在年度考核前、干部考察时、职务调整后,方式方法相对局限且内容较为单一,针对性有待提高。

在压实责任、深化改革等方面狠下功夫

针对存在的问题,部分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持续压实“两个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省属高校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二级单位党组织主体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责任,把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作为常态化工作;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督查考核机制,细化责任清单,明确责任要求,加强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进一步督促省属高校党委和纪委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行使好监督权、处分权,确保实现精准规范追责问责。

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与党的领导体制和纪检监察体制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从制度层面支持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更好履职。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对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考评考核办法,科学设定指标体系,加大结果运用力度,对考核排名靠后的进行约谈、提醒或诫勉,督促落实责任,更好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

加强省属高校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加强政治素质提升、法规政策运用、业务知识掌握等方面培训,同时通过以干代训、交叉办案等方式,强化省属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运用“四种形态”的实战经验。加强对省属高校纪检监察队伍的业务培训,尤其注重提升政策水平和谈话能力,提升研判处置问题线索能力,从而提升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水平。继续选送干部参加上级纪委监委组织的培训,积极开展校内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提高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能力,打造纪检监察铁军。(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戴河校区调研组)

转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