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信行 | 如何精准把握和科学规范党内问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推动问责理论、实践和制度持续深化,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然而,总体看,当前问责工作仍存在不少认识偏差,有的对问责内涵理解不到位,把问责和追责混为一谈,认为只要是对党组织或党员干部的处理都是问责;有的对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关系把握不准,对业务工作中轻微失职失责也采取党内问责方式处理;有的对问责主体认识不清,认为问责就是纪委监委的事儿,一有问责线索就推给纪委,一问责就要动纪;有的把握不好“三个区分开来”,不敢用、不会用,用了担心以后没人帮自己“区分开来”等等,导致问责泛化简单化,影响问责精准性、严肃性和公信力。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失责就要追究,这是管权治权的一条通则,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权力和责任相互对应、辩证统一,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有多大责任就要承担多大问责风险。权力是谁授予的,谁就有权问责,责任在谁肩上,就要问谁的责任。我们党长期执政,受人民委托行使执政权,并把权力授予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的目的是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督促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知责履责守责尽责,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都有权问责,任何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应当予以问责,直接责任人都应受到责任追究。问责和追责既相互联系也有所不同,问责问的是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权限的组织或者领导人员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追责追的主要是责任人的直接责任,不能把追责混同于问责,导致问责泛化,也不能只追责不问责,导致简单化。

纪委监委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担负着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重要职责,但“专责”并不是“全责”,不能大包大揽,代替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和行政机关履行问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问责专责同时,还要充分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通过述责述廉、谈话提醒、纪检监察建议书等多种方式,督促其他问责主体拿起问责工具,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既有所交叉又重点不同,党内问责问的是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监察问责问的是身在领导岗位、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公职人员的责任。要准确把握问责主体、对象、事由,综合运用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做到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相互协调、规范运用。不能一问责就动纪,也不能认为一动纪就是问责。

问责不力,根子在权责不一致、责任不落实。推动新时代问责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咬住“责任”二字,聚焦党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这个主要内容,落实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这个基本要求。要全面压实问责的主体责任,推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党的工作机关等各类主体协同发力。要把规范精准问责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结合起来,加大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问责力度,把“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贯穿问责工作始终,严格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徇私、主观与客观界限,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制度,推动问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1月28日理论周刊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