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件初核的五种方法

在纪检监察案件的初核中,有时问题线索可能毫无头绪,也可能头绪众多,难以下手,如何选择一个合适的切入点,采用什么样的初核方式开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先从难度较小的点入手

 

在初核工作中,要提高效率,就应在案件的诸多环节中,先从薄弱环节着手,优先选取初核实施起来较为容易的点开展工作。

 

一是事实较为清晰的。在头绪较多、事项较多的线索或疑点中,初核人员应先选择其中掌握信息较为全面、事实整体轮廓较清晰、情节较清楚的点切入。信息较多,对于事情的研判就会更准确;事实整体轮廓较清晰,就有利于形成初核整体的连贯性,提高效率;情节较为清楚,则会降低初核工作量,缩短初核时间。

 

二是查证难度较小的。要优先选择案情较为简单、查证把握较大,证据来源较为单一、存在疑点和矛盾较少、便于实施的线索开展初核。在证人中,优先选择性格较为正直、正义感较强的证人进行调查;在涉案人员中,应优先选择从犯、偶犯进行调查。

 

二、切入点要尽可能小

 

初核工作对案件调查的秘密性有着较高的要求,要求初核人员在实施初核行为时要尽量考虑秘密性,所以初核的切入点要尽可能小。

 

一是涉嫌范围较小的。在初核的线索中应该优先选择涉嫌人员较少、涉嫌人员指向较明确的点作为切入点,这样可以以最快的速度确定初核目标,迅速开展工作,也可以尽量避免初核的盲目性,减少初核的工作量。

 

二是知情面较小的。要优先选择知情面较小、事项较为秘密的点开展初核工作,这样的线索还没有被人为扩大,虚假成分相对较少。而知情面较广的线索,虚假的成分相对较多,而且涉案人员也可能早有应对,不利于初核工作的开展。

 

三是涉及利益面较小的。要优先选择涉及利益面较小的点开展初核,对于那些虽然初核价值较高,但是涉及利益面较广的初核点要慎重对待。比如企业改制、拆迁拆违等,这些虽然是案件的高发点,但是其中矛盾较为激烈,此类问题不适合作为初核的首选,宜放在立案后进行深挖。

 

三、把握好初核的时间和时机

 

初核工作在保证准确、稳定的情况下,必须提高速度和效率,查证的速度越快,越有利于案件的下一步开展,应优先选择那些能够确保初核工作顺利开展、迅速完成的点切入。

 

一是查证时间较短的。初核查证的时间越短越好,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那些从初核启动到初核结束的过程中,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查证工作量较小的点切入,对于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或者久拖不决、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初核点要谨慎选择。

 

二是查证时机较好的。初核工作开展的时机直接影响到初核的效率和成功率,同样的事情在不同的时间进行查证,效果可能相差很远。要学会充分利用外界有利的因素和时机,比如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开展初核。

 

三是查证阻力较小的。初核过程中,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是有可能存在的,所以要优先选择那些关系网较简单、初核工作阻力较小的点开展初核,对于那些虽然初核价值较高、初核条件也具备,但可能查证阻力较大的点,不要急于开展初核,待时机成熟后再开展工作。

 

四、由外而内

 

若初核一开始就直接针对核心人物、核心事项进行,有时会适得其反。可以先从外围切入,从外到内地开展初核。

 

一是由疏到亲。初核中选择证人一般应按照由远到近、由疏到亲的顺序选取,因为越是和初核对象关系亲密的证人就越不容易配合调查工作,甚至给初核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对抗调查,给初核工作带来障碍;而与初核对象关系亲密程度较低的人更容易配合调查工作,也没有太多的心理负担。

 

二是由“身边人”到本人。在初核中不要急于直接接触初核对象,最好先从与初核对象工作上有密切联系的人员着手,比如秘书、司机、财务人员、下属单位负责人等,他们与初核对象日常接触较多,知情多,更容易获取关键证据。

 

三是由枝节到主干。初核的切入点一般应先选择在案件的外围,可以先从初核对象日常消费、银行账户往来、财产申报等外围切入,积累足够的优势后再引向对主干部分的调查,效果往往更好。

 

五、从易锁定的人、事着手

 

在初核工作中,会时常遇到不确定的、模糊的要素,比如初核对象可能不确定,事项可能太模糊,财物可能太不具体,在初核时应优先选择那些确定性较强的点开展工作。

 

一是易锁定的人员。在初核中,线索指向清楚、在举报反映中点名道姓的,在相关材料中明确涉及、在调查中容易锁定的,这类第一时间暴露出来的具体人员需要优先考虑,从他们入手,往往能缩短排查时间,较快打开初核局面。

 

二是易锁定的事项。对于线索中或信访举报中的信息,初核人员要优先从那些有明确描述的具体事项入手,比如某一项工程招投标存在明显违规问题、某一名干部提拔明显不符合要求、某一笔资金的开支存在明显疑点,这类一开始就很明确的具体问题更具备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初核成功率。

 

三是易锁定的物件。具体的物品相对于具体的人员和事项更具有可查性,因为物品是直观存在的,比如房产、车辆等价值较大的资产;字画、文物、工艺品等贵重的收藏品;烟酒、服饰、首饰等高档消费品等应作为优先初核的重点,这些物品相对于流动资金和有价证券来说,有迹可循,有物可依,更容易固定证据。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