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三种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纪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履行什么责任,如何履行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这是我们党在管党治党实践中形成的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凝结着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洞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科学思路和有效方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面从严治党领域的生动体现。

“三种责任”是一个有机整体,统一于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三种责任”都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方面,三者既相互贯通、辩证统一,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党委占主导地位,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第一责任人是关键要害,发挥头雁引领效应;纪委承担协助职责,发挥保驾护航作用。实践中,管党治党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于主体责任“牛鼻子”能不能抓住、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能不能抓牢。没有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就难以履行;离开了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作用就难以发挥;没有纪委的有力监督,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也就很难抓住。“三种责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必须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到贯通协同、形成合力,才能不断提高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质量和水平,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种责任”是政治责任,必须强化责任落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是党中央提出的政治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纪委必须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的各项要求。党委(党组)要多举措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包括党委(党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明确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开展经常性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通过各种形式通报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等。党委(党组)书记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包括加强调查研究,着力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对党员干部开展及时性、经常性的提醒谈话、约谈;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等。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包括强化政治监督,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和提醒;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早发现早报告;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依规依纪开展审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

“三种责任”贯通联动,必须打通三者的内在联系。把“三种责任”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推进,关键是把握“三种责任”的职责定位、内在联系,实现有机贯通、一体发力。贯通的前提是明责,“三种责任”不能越位错位缺位,不能以主体责任代替第一责任人责任,不能以第一责任人责任代替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责任,更不能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要实现“三种责任”协同联动,党委(党组)要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监督责任提供领导保障和制度环境;党委(党组)书记要为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扣紧链条,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有效衔接;纪委要为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和有力保障。“三种责任”之间联动集成、密切互动,任何一种责任的缺失和履职不到位都会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进程和综合效果,必须统筹谋划、协同推进、整体发力,实现效应叠加。

“三种责任”一体落实,必须做到统筹兼顾、系统集成。一体落实“三种责任”应遵循国家治理的基本原理和规律,加强顶层设计,相互照应衔接,把“三种责任”贯通而不是割裂地、具体而不是抽象地抓实抓好。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时,要明确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承担的具体任务,发挥好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各种监督活动、联合举办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等方式强化与纪委的协同联动;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时,要加强对主体责任的落实,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带头落实,抓好班子成员和下级“一把手”,并为纪委履职撑腰壮胆;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时,要把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层层传导、层层落实。如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使“三种责任”在履职中协同联动、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目标一致、各项机制在实施过程中相互配合,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