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领导同志就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作出重要批示。批示饱含深情、客观实在,切中时弊、振聋发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遥相呼应、一脉相承。
近年来,奢侈浪费之风有越刮越猛之势。多少人痛心疾首,多少人大声疾呼,多少人口诛笔伐,可收效却不尽如人意。从最初的“天价香烟”到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天价酒”事件和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高额餐饮费”事件,诸多的奢靡之举一次次冲击着公众的心理承受力,拷问着政府机关和权力部门的公信力。
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哪里去了?分析其深层次原因,则不难找到答案。
在国人的心目中,自古以来,贪污与浪费从来就没有划过等号。“贪污”是人人都知道的犯罪行为,但在金钱面前,仍有那么多人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浪费”在人们的眼里则似乎比“贪污”的罪名要轻得多。但纵观我们改革开放几十年的经历,浪费的破坏力,有可能要超过贪污给国家带来的损失。贪污腐败由于取之于公,用之于私,因此成了众矢之的,但损失浪费是取之于公,用之于公,所以不少时候却可以披着合理、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例如一些官员明明是用公费出国旅游,却可以打着考察、培训、招商等幌子。
当前,我国正处于“十二五”开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繁重,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仍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民生建设的短板亟待补足,必须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而暴露在公众视野之内的这些事件所揭示的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话题,值得各行各业特别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更值得党员领导干部警醒。
对此,笔者认为,“浪费”造成的损失,也应该提到“犯罪”的高度来认识与处理。我们现在有了“引咎辞职”制度,也有了相应的“党内”与“行政”的处罚,但不将这些严重的“造损”行为提到“犯罪”高度来处理,官员们这种“造损”行为的“风险成本”就太轻,难以有效杜绝此类事情。以“政绩观”为出发点的违纪行为,我们可以用“摆官”来处理,但一旦损失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就必须以刑法来处理。
整治奢侈浪费行为,我们要展开一场举国讨伐围剿,不但要口诛笔伐,而且要立法,给予惩罚。口诛笔伐会有些效果,但效果更好的可能还是惩罚。一定要让奢侈浪费者付出代价,那些慷国家之慨,浪费国家资财的一定要让他们付出更高的代价。惩罚可以扭转社会风气,可以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看呀,某人被罚款啦,某人坐了班房啦。众人围观之下,指指点点之下,这些人还会觉得脸上有光吗?
一个国家,仅有经济腾飞,而没有社会进步是危险的。让我们高兴的是,现在国家非常重视社会管理,而整治奢侈浪费,也是一种社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