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从3组典型案例看“舌尖上的腐败”行为的定性及处理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强监督执纪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工作意见》,要求把节约粮食、制止餐饮浪费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的重要方面,在日常监督和审查调查中,高度关注违规公款吃喝、餐饮浪费行为,精准运用“四种形态”。

“舌尖上的腐败”问题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带坏社会风气、伤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但表现复杂、隐蔽,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精准发现、精准认定、精准处理。就如何对“舌尖上的腐败”行为进行定性及处理,我们约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部门同志通过3组典型案例作探讨。

 

公款吃喝

案例1  某市某局局长魏某(中共党员),多次组织该局10余名干部(均为中共党员)在该市某高档饭店聚餐。聚餐饮用了高档白酒,食用了名贵菜肴,费用以其他名义在该局用公款报销。据魏某及聚餐人员陈述,魏某喜好喝酒,每次聚餐的目的都是为了讨好魏某、拉近感情,没有工作需要。

案例2  某市市长李某(中共党员),在接待前来该市参加公务活动的外地领导干部周某时,在该市指定接待饭店宴请周某,宴请提供了高档白酒和名贵菜肴,费用明显超出该市规定的接待用餐标准,宴请费用在该市公务接待经费中支出。据李某陈述,其与周某私交较好,因此想在接待中讲排场,以显示自己“大方”。

分析意见:

实践中,公款吃喝方面的典型违纪行为主要有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超标准接待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宴请的行为作了相应规定。案例1中,魏某多次组织用公款支付的聚餐,用餐标准明显超出正常工作用餐的标准,用餐目的也没有工作需要,实质上是组织公款宴请,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当按照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定性处理。同时,对于参加聚餐的干部,也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和情节定性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行为作了相应规定。案例2中,李某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在公务接待中安排豪华宴请,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当按照超标准接待定性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与超标准接待在客观方面均存在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实践中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一是发生情形不同,超标准接待行为一般发生在确需公务接待的场合,应依据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具备进行公务接待的规定情形;但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不受此限制。二是认定依据和判断标准不同,超标准接待行为一般以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作为认定依据,并以这些规定列明的接待情形、接待标准、接待范围等作为判断标准;而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以公款用餐的各方面规定作为认定依据,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和事由综合把握,没有单一的标准和范围,如经查证确有违反规定的公款宴请行为、且达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情节,可考虑按照违规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予以认定。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案例1  某市市长王某(中共党员),多次接受该市私营企业主刘某安排的宴请,宴请地点在刘某公司开设的私人会所,每次宴请都饮用了高档白酒,食用了名贵菜肴,宴请费用均由刘某承担。据双方陈述,刘某宴请王某的目的是为了求得王某对其企业经营的关照。

案例2  某市某局局长张某(中共党员),接受该局干部吴某(中共党员)安排的宴请,宴请地点在吴某为组织宴请而租用的某居民小区住宅内,宴请提供了高档白酒和名贵菜肴,宴请费用由吴某个人承担。据双方陈述,吴某宴请张某的目的是为了求得张某对其工作上的关照。

分析意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行为作了相应规定。案例1中涉及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以及案例2中涉及的上下级党员干部之间的宴请,都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情形。

案例1中,私营企业主刘某是市长王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王某多次接受刘某安排的高档宴请,情节较重,损害了职务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同时,考虑到宴请地点系私人会所,王某的行为也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违纪行为,可一并予以认定,实践中一般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条款进行处理。

近年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违规宴请行为更趋狡猾、隐蔽,出现诸如“一桌餐”等宴请新形式。“一桌餐”的主要特点是宴请地点避开了饭店餐厅、私人会所等传统场所,而是躲藏在居民住宅等其他场所内,这类居民住宅并不用于日常居住,而是专门用于宴请招待,同时宴请规模更小,一般现场仅设一张餐桌,有的是酒水自备、菜肴外购、不设服务人员等。“一桌餐”的伪装程度接近“家庭聚餐”,但实质上仍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案例2中,张某接受下属吴某安排的宴请,宴请地点在吴某为组织宴请而租用的居民小区住宅内,具有“一桌餐”的特征。虽然宴请费用由吴某个人承担,但考虑到张某与吴某之间具有上下级关系,吴某的宴请目的是为了求得张某对其工作上的关照,该宴请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聚餐的范畴,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因此,对张某的行为,应当按照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对吴某的行为,应按照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实践中,接受宴请的人员有时不清楚宴请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比如付款人自称是个人支付宴请费用,但实际使用公款报销,由此可能影响对接受宴请人员的行为定性。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在认识上属于明知,对于接受宴请的人员声称“不知情”的,应当结合相关证据予以甄别,如果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接受宴请的人员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公款宴请的,应依纪依规定性处理,防止因其强行辩解而影响对其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如果从在案证据以及常理、常情上分析,接受宴请的人员确实无法认识到宴请系公款支付的,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接受公款宴请,但如果该宴请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可考虑按照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大操大办、多吃多占

案例1  某市某局局长杜某(中共党员),因其子高考成绩优异,自费在该市某高档饭店举办“状元宴”,并邀请其亲属、好友及所在单位同事等共200余人参加(其中所在单位同事有50余人),宴席提供了高档白酒和名贵菜肴,还组织燃放烟花,场面声势浩大,在该市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根据该市规定,党员干部因子女升学而举办宴请的应事先向组织报告,规模一般不得超过100人,且不得收取礼金。但杜某对举办宴请未事先向组织报告,并在宴请时收取宾客赠送的礼金“红包”共计十余万元。

案例2  某市某局局长宋某(中共党员),长期在其单位附近的饭店宴请个人亲友,宴请饮用了高档白酒,食用了名贵菜肴,饭店经营者主要考虑到宋某的公职人员身份,不敢得罪宋某,允许其长期赊账,并在每年年底前由宋某象征性地支付少量费用。宋某的行为造成该饭店长期亏损,在群众中造成负面影响。

分析意见:

党纪严于国法,党章党规党纪对共产党员的作风提出了比普通公民更高的要求。在生活中,共产党员在吃喝方面也要格外注意遵守纪律,即使是私人的用餐场合,也不能肆意妄为,损害党的形象或者侵害群众利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作了相应规定。案例1中,杜某未向组织报告,违反规定大操大办“状元宴”,并利用职务上的影响邀请所在单位同事参加,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当按照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定性处理。同时,杜某在宴请时收取宾客赠送的大额礼金“红包”,还存在利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情节,按规定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2中,宋某长期在饭店赊账搞个人宴请,仅象征性地支付费用,实质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个人私利,其行为明显损害了职务廉洁性,且造成不良影响,已违反廉洁纪律;同时,宋某拖欠和少付餐费的行为也明显侵害了饭店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具有违反群众纪律的性质。对宋某的行为,可考虑按照违反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予以认定,并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中处理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认定“舌尖上的腐败”有关违纪行为的同时,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等方式进行处理。比如,对于党员干部接受相关单位公款宴请的,对其应由个人支付的用餐费用,应当责令向付款单位退赔;对于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多吃多占、侵害群众利益的,对其应由个人支付的用餐费用,也应责令其向被害方退赔;对于党员干部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的,考虑到私营企业主自愿支付宴请费用是为了与党员干部拉拢关系或者谋取利益,具有不正当的使用目的,因此对党员干部应由个人支付的用餐费用应予收缴,而不应退赔支付方。此外,在实践中,党员干部违规接受宴请的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如违纪行为发生时间久远、具体宴请费用难以查证等,仅能认定违规接受宴请的事实,无法准确认定个人应承担的具体费用,从案件处理的总体效果考虑,可视情采取个人主动登记上交的方式处理。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坚持不懈纠治“四风”。反对“舌尖上的腐败”正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应有之义。上述3组案例中的有关违纪行为均已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因此,建议在定性时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反有关纪律一并予以认定和表述。

 

转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